嘉義市汽機車借款 昌億 當舖 報導 「停車位」怎麼用都可以?
時間:2020/06/04 點閱:337 發佈:嘉義昌億當舖
自己的「停車位」怎樣用都可以嗎?
近日引起熱議的兩個法院判決案例,
案例一、陳姓女子在「無獨立權狀車位」同時停放汽、
機車,管委會指出,過去曾召開區分所有群人會議並制
定規範,認定陳女違反社區示範開罰,陳女則認為沒超
出汽車停車格,並未妨礙他人,雙方對簿公堂後,陳女
敗訴。
案例二、莊男在「購買的大樓停車位」停放兩輛汽車,
管委會提告不當得利並求償,同時要求移除汽車車輛,
莊男則主張是停車場區分所有權人,有權使用其空間,
同時主張自己是停車場區分所有權人,所以有權使用,
而且管委會規約制定時,出席人數未達標準,最後莊男
勝訴。
同樣的狀況為何兩種判決?吳翃毅表示,倘若出現類似
紛爭,第一步要先搞清楚停車位是否擁有「獨立權狀」
,一般而言,停車位有「具有獨立權狀的專有停車位」
以及「約定專有停車位」。
擁有「獨立權狀」,基本上不違反消防法規,妨礙建築
物公共安全及逃生避難,就可放自己的東西;若屬於「
約定專有停車位」,也就是無「獨立權狀」的停車位,
通常就必須以社區規範為主要使用方式。
從法院判決推測,上述兩案例沒有矛盾之處,案例一的
陳女擁有的是「約定專有停車位」,加上社區制定規範
時,出席人數有達合法標準,所以敗訴;案例二的莊男
擁有的是「約定專有停車位」,加上制定規範時未達出
席人數標準,所以勝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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